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97.3.04系務會議通過
97.6.28系友會成立大會通過
99.11.13第七屆系友大會修訂
100.11.11第八屆系友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97.6.28系友會成立大會通過
99.11.13第七屆系友大會修訂
100.11.11第八屆系友大會修訂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機械工程系所畢業生之感情,促進互助合作並協助母系教學研究工作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必要時得於各地設立分會,其組織另訂之。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
一、定期召開系友大會,協辦各屆畢業生同學會聚會。
二、推動成大機械系系友聯繫工作。
三、籌募基金,協助母系推動系務。
四、籌募獎助學金及急難救助基金,協助母系學生就學。
五、促進學術交流及研究開發,加強母系與產業界建教合作。
六、本會傑出系友之表揚。
七、收集系友資料及發行系友通訊刊物。
八、提供業界徵才資訊以協助系友就業,另為業界會員提供正在尋求就業之會員資訊,作雙向服務。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一般會員
凡國立成功大學(及其前身)之機械工程學系及機械工程研究所、進修
班、研習班或學分班畢業、結業或肄業者及曾在本系所服務者,經辦理入會後,皆為本會之一般會員。
第六條:榮譽會員
凡對母系有特殊貢獻者,經由本會一般會員之推薦,並由理事會通過者,得由本會理事會聘為榮譽會員。
第七條:贊助會員
贊助本會舉辦活動者,得由本會理事會聘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每年聘任一次,得連聘之。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之權利,並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九條:本會會員其義務如下:
一、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服從理監事之決議案之義務。
二、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或任務。
第三章 組織及權利義務
第十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決定會務進行方針及選舉理監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責。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卅一人,候補理事六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為義務職,任期為三年。現任及新任之系主任為當然理事,其餘理監事由出席會員大會之全體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連選得連任。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理監事之任期均自當選之次屆理監事選出為止。
第十二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任期均為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負責主持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召開時之主席。
第十三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負責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監察本會一切會務。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任期為三年。
第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會計幹事一人,由理事會遴聘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之。總幹事承理事長之指揮,處理日常會務、協辦各級同學會、編輯系友通訊及系友聯絡事宜。總幹事及會計幹事於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時得支領工作津貼。
第十五條:本會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通過得設各種委員會及顧問,其組織由理監事另訂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或經會員100人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集,最遲應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會員,並需80位以上會員出席方得開會,會員因故不克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本會會員代理出席,但每一會員受託代理以一人為限。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中指定一人代理。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需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本會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人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要事項。
第廿條:本會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聯席會議。
第廿一條:理監事會均需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由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五章 經 費
第廿二條:本會經費之財務管理委由『財團法人成功機械文教基金會』辦理。
第廿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
二、永久會員會費
三、榮譽永久會員會費
四、自由捐助
五、其它收入
第廿四條:本會之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五條:本會經費之預算及決算應每年編製收支經費報告並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六條:有下列事項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損害本會名譽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後提案,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廿七條:本會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