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成功機械文教基金會章程
89年10月28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92年06月12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2月17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8月29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 01月10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3月13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0月24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92年06月12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2月17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8月29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 01月10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3月13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0月24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成功機械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培育機械人才,協助大學之機械教學、研究與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 推動成大機械系畢業系友聯繫及辦理相關聯誼及關懷活動。
二、 協助產業界之技術研究開發、提供技術諮詢及獎勵優秀人才。
三、 促進國內外機械產官學研界間之交流合作。
四、 協助於成大機械系內設置學術或專題講座,並舉辦研討會。
五、 參與並協助成大機械系系友活動。
六、 參與並協助成大機械系內研究補助及成果獎勵。
七、 協助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系友會之財務運作。
八、 捐款人指定與本會創立宗旨相符之特定項目。
二、 協助產業界之技術研究開發、提供技術諮詢及獎勵優秀人才。
三、 促進國內外機械產官學研界間之交流合作。
四、 協助於成大機械系內設置學術或專題講座,並舉辦研討會。
五、 參與並協助成大機械系系友活動。
六、 參與並協助成大機械系內研究補助及成果獎勵。
七、 協助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系友會之財務運作。
八、 捐款人指定與本會創立宗旨相符之特定項目。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整,由系友及社會熱心人士或團體捐募,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裕文路一一六號。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裕文路一一六號。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 基金之籌募、管理及運用。
二、 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
三、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 獎助案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 董事之改選(聘)。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二、 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
三、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 獎助案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 董事之改選(聘)。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選聘。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會議改選聘任下屆董事。
第八條: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會議改選聘任下屆董事。
第八條:
一、本會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各一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與副董事長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以一次為限。董事長為本會對外代表,負責主持會務。
二、本會董事長得聘任總幹事一人為其幕僚長。
三、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出缺時,應依法於兩個月內補選之,以補足原任期。董事長出缺時由副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補選;副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補選;董事長與副董事長同時出缺時得由總幹事代理召董事會補選董事長與副董事長。
四、缷任之董事長及董事可依其意願聘為榮譽董事長及榮譽董事,得列席董事會議,任期與當屆董事一致。
二、本會董事長得聘任總幹事一人為其幕僚長。
三、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出缺時,應依法於兩個月內補選之,以補足原任期。董事長出缺時由副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補選;副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補選;董事長與副董事長同時出缺時得由總幹事代理召董事會補選董事長與副董事長。
四、缷任之董事長及董事可依其意願聘為榮譽董事長及榮譽董事,得列席董事會議,任期與當屆董事一致。
第九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開(主持)董事會時,由副董事長代理其職務。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同時因故不能召開(主持)董事會時,由總幹事代理其職務。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如有第十條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條:董事會議以全體董事過半數(含)出席始得開議。決議時由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含)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變更。
二、 不動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三、 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四、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二、 不動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三、 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四、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每次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共金孳息、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及承接之社會服務建教合作案所得收入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及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十五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私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所在地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共金孳息、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及承接之社會服務建教合作案所得收入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及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十五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私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所在地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